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
16.1一般規定
16.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中,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的設計。
16.1.2公共建筑應設置廣播系統,系統的類別應根據建筑規模、使用性質和功能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辦公樓、商業樓、院校、車站、客運碼頭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設置業務性廣播,滿足以業務及行政管理為主的廣播要求;
2星級飯店、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建筑物,宜設置服務性廣播,滿足以欣賞性音樂、背景音樂或服務性管理廣播為主的要求;
3火災應急廣播的設置與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規定。
16.1.3擴聲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擴聲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設計和建筑聲學設計等因素確定;
2擴聲系統的設計應與建筑設計、建筑聲學設計同時進行,并與其他有關專業密切配合;
3除專用音樂廳、劇院、會議廳外,其他場所的擴聲系統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設置;
4專用的大型舞廳、娛樂廳應根據建筑聲學條件,設置相應的固定擴聲系統;
5下列場所宜設置擴聲系統:
1)聽眾距離講臺大于10m的會議場所;2)廳堂容積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場所;3)要求聲壓級較高的場所。
16.1.4會議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系統應根據會議廳的規模、使用性質和功能要求設置;
2會議廳除設置音頻擴聲系統外,尚宜設置多媒體演示系統;
3需要召開視訊會議的會議廳應設置視頻會議系統;
4有語言翻譯需要的會議廳應設置同聲傳譯系統。
16.2廣播系統
16.2.1廣播系統根據使用要求可分為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16.2.2廣播系統功率饋送制式宜采用單環路式,當廣播線路較長時,宜采用雙環路式。
16.2.3設有廣播系統的公共建筑應設廣播控制室。當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動場所單獨設置擴聲系統時,宜設擴聲控制室。但廣播控制室與擴聲控制室間應設中繼線聯絡或采取用戶線路轉換措施,以實現全系統聯播。
16.2.4廣播系統的分路,應根據用戶類別、播音控制、廣播線路路由等因素確定,可按樓層或按功能區域劃分。
當需要將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合并為一套系統或共用揚聲器和饋送線路時,廣播系統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區設置。
16.2.5廣播系統宜采用定壓輸出,輸出電壓宜采用70V或100V。
16.2.6設有有線電視系統的場所,有線廣播可采用調頻廣播與有線電視信號混頻傳輸,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音樂節目信號、調頻廣播信號與電視信號混合必須保證一定的隔離度,用戶終端輸出處應設分頻網絡和高頻衰減器,以保證獲得最佳電平和避免相互干擾;調頻廣播信號應比有線電視信號低10~15dB;
2各節目信號頻率之間宜有2MHz的間隔;
3系統輸出口應使用具有TV、FM雙向雙輸出口的用戶終端插座。
16.2.7功率饋送回路宜采用二線制。當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合并為一套系統時,饋送回路宜采用三線制。有音量調節裝置的回路應采用三線制。
16.2.8廣播系統中,從功放設備輸出端至線路上最遠揚聲器間的線路衰耗,應滿足下列要求:
1業務性廣播不應大于2dB(1000Hz時);
2服務性廣播不應大于ldB(1000Hz時)。
16.2.9航空港、客運碼頭及鐵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廳等環境噪聲較高的場所設置廣播系統時,應根據噪聲的大小自動調節音量,廣播聲壓級應比環境噪聲高出15dB。應從建筑聲學和廣播系統兩方面采取措施,滿足語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業務性廣播、服務性廣播與火災應急廣播合用系統,在發生火災時,應將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強制切換至火災應急廣播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僅利用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的饋送線路和揚聲器,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聲設備等裝置是專用的。當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控制室切換饋送線路,進行火災應急廣播。
2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全部利用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的擴聲設備、饋送線路和揚聲器等裝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設緊急播送裝置。當火災發生時,可遙控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強制投入火災應急廣播。并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播音和遙控擴聲設備的開、關,自動或手動控制相應的廣播分路,搔送火災應急廣播,并監視擴聲設備的工作狀態。
3當客房設有床頭柜音樂廣播時,不論床頭柜內揚聲器在火災時處于何種狀態,都應可靠地切換至應急廣播。客房未設床頭柜音樂廣播時,在客房內可設專用的應急廣播揚聲器。
16.3擴聲系統
16.3.1根據使用要求,視聽場所的擴聲系統可分為語言擴聲系統、音樂擴聲系統和語言和音樂兼用的擴聲系統。
16.3.2擴聲系統的技術指標應根據建筑物用途、類別、服務對象等因素確定。
16.3.3擴聲系統設計的聲學特性指標,宜符合表16.3.3的規定。
表16.3.3擴聲系統聲學特性
擴聲系 統類別 分級 聲學特性 |
音樂擴聲系統一級 |
音樂擴聲系統二級 |
語言和音樂兼用擴聲系統一級 |
語言和音樂兼用擴聲系統二級 |
語言擴聲系統一級 |
語言和音樂兼用擴聲系統三級 |
語言擴聲系統二級 |
|
最大聲壓級(空場穩態準峰值聲壓級)(dB) |
0.1~6.3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103dB |
0.125~4.000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98dB |
0.25~4.00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93dB |
0.25~4.00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85dB |
||||
傳輸頻率特性 |
0.05~10.000 kHz,以0.10~6.30kHz平均聲壓級為0dB,則允許偏差為+4dB~-12dB,且在0.10~6.30kHz內允許偏差為±4dB |
n063~8.000kHz,以125~4.000kHz的平均聲壓級為0 dB,則允許偏差為+4dB~-12dB,且在0.125~4.000kHz內允許偏差為±4dB |
0.1~6.3kHz,以0.25~4.00kHz的平均聲壓級為0dB,則允許偏差為+4dB~-10dB,且在0.25~4.00kHz內允許偏差為+4dB~-6dB |
0.25~4.00kHz以其平均聲壓級為0dB,則允許偏差為+4dB~-10dB |
||||
傳聲增益(dB) |
0.1~6.3kHz時的平均值≥-4 (dB)(戲劇演出),≥-8dB(音樂演出) |
0.125~4.000m時的平均值≥-8dB |
0.25~4.00kHz時的平均值≥-12dB |
0.25~4.00kHz時的平均值≥-14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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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場不均勻度(dB) |
0.IkHz時小于等于10 dB,1.0~6.3kHz時小于或等于8dB |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予8dB |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于10dB |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于8dB |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于10dB |
16.3.4會議廳、報告廳等專用會議場所,應按語言擴聲一級標準設計。
16.3.5室內、外擴聲系統的聲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聲場計算宜采用聲能密度疊加法,計算時應考慮直達聲和混響聲的疊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聲能密度,減弱聲反饋,加大清晰度;
2室外擴聲應以直達聲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現的反射聲。
16.3.6擴聲系統的揚聲器系統應采取分頻控制,其分頻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l一般情況下,可選用內帶無源電子分頻器的組合式揚聲器箱的后期分頻控制;
2要求較高的分單元式揚聲器系統,可采用前期分頻控制方式,有源電子分頻器應接在控制臺與功放設備之間;
3分頻頻率可按生產廠家的各類揚聲器選取。
16.3.7擴聲系統的功率饋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廳堂類建筑擴聲系統宜采用定阻輸出,定阻輸出的饋送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戶負載應與功率放大器的額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設備的輸出阻抗應與負載阻抗匹配;
3)對空閑分路或剩余功率應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負載,假負載的功率不應小于所替代的負載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輸出的廣播系統饋送線路的阻抗,應限制在功放設備額定輸出阻抗的允許偏差范圍內。
2體育場、廣場類建筑擴聲系統,宜采用定壓輸出;
3自功放設備輸出端至最遠揚聲器箱間的線路衰耗,在1000Hz時不應大于0.5dB。
16.3.8擴聲系統的功放單元應根據需要合理配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前期分頻控制的擴聲系統,其分頻功率輸出饋送線路應分別單獨分路配線;
2同一供聲范圍的不同分路揚聲器(或揚聲器系統)不應接至同一功率單元,避免功放設備故障時造成大范圍失聲。
16.3.9擴聲系統兼作火災應急廣播時,應滿足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要求。
16.3.10擴聲系統的廳堂聲壓級、混響時間、揚聲器聲壓、功率計算及導線選擇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H的規定。
16.4會議系統
16.4.1會議系統根據使用要求,可分為會議討論系統、會議表決系統和同聲傳譯系統。
16.4.2根據會議廳的規模,會議討論系統宜采用手動、自動控制方式。
16.4.3會議表決系統的終端,應設有同意、反對、棄權三種可能選擇的按鍵。
16.4.4同聲傳譯系統的信號輸出方式分為有線、無線和兩者混合方式。無線方式可分為感應式和紅外輻射式兩種,具體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固定式座席的場所,宜采用有線式。在聽眾的座席上應設置具有耳機插孔、音量調節和語種選擇開關的收聽盒。
2不設固定座席的場所,宜采用無線式。當采用感應式同聲傳譯設備時,在不影響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應天線宜沿吊頂、裝修墻面敷設,亦可在地面下或無抗靜電措施的地毯下敷設。
3紅外輻射器布置安裝時應有足夠的高度,保證對準聽眾區的直射紅外光暢通無阻,且不宜面對大玻璃門窗安裝。
4特殊需要時,宜采用有線和無線混合方式。
16.4.5同聲傳譯系統具有直接翻譯和二次翻譯兩種形式,其設備及用房宜根據二次翻譯的工作方式設置,同聲傳譯系統語言清晰度應達到良好以上。
16.4.6音頻會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定,視頻會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0.4節的規定。
16.5設備選擇
16·5·1廣播系統設備應根據用戶性質、系統功能的要求選擇。
擴聲系統設備應符合設計選定的擴聲系統特性指標的要求。
16.5.2傳聲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l傳聲器的類別應根據使用性質確定,其靈敏度、頻率特性和阻抗等均應與前級設備的要求相匹配;
2在選定傳聲器的頻率響應特性時,應與系統中的其他設備的頻率響應特性相適應;傳聲器阻抗及平衡性應與調音臺或前置增音機相匹配;
3應選擇抑制聲反饋性能好的傳聲器;
4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傳聲器的類別,滿足語言或音樂擴聲的要求;
5當傳聲器的連接線超過lore時,應選擇平衡式、低阻抗傳聲器;
6錄音與擴聲中主傳聲器應選用靈敏度高、頻帶寬、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質量電容傳聲器或立體聲傳聲器。
16.5.3擴聲系統的前級增音機、調音控制臺、擴聲控制臺、傳譯控制臺等前端控制設備,應滿足話路、線路輸入、輸出的數量要求,并具有轉送信號的功能,其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大型較復雜的擴聲系統,前級增音機不應少于2個聲道,各聲道應獨立工作,必要時可合成1個聲道使用;為了保證擴聲不中斷,各聲道應由同時工作的雙通路組成,用一備一;
2在多功能廳堂的擴聲系統中,前級增音宜有3~8路輸入;
3前級增音機輸出端除主通路輸出外,還應考慮線路輸出,供外送節目信號和錄音輸出等用;
4調音臺的輸入路數宜根據廳堂規模確定,一般多功能廳和歌舞廳為8~24路;
5調音臺的聲道輸出應與擴聲系統相對應;
6廳堂、歌舞廳宜采用擴聲調音臺。
16.5.4廣播系統功放設備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P=Kl·K2·∑Po (16.5.4-1)
Po=Ki·Pi(16.5.4-2)
式中P——功放設備輸出總電功率(W);
Po——每分路同時廣播時最大電功率(W);
Pi——第i支路的用戶設備額定容量(W);
Ki——第i支路的同時需要系數(服務性廣播時,客房節目每套Ki應為0.2~0.4;背景音樂系統Ki應為0.5~0.6;業務性廣播時,Ki應為0.7~0.8;火災應急廣播時,Ki應為1.0);
K1——線路衰耗補償系數(線路衰耗ldB時應為1.26,線路衰耗2dB時應為1.58);
K2一一老化系數,宜為取1.2~1.4。
16.5.5擴聲系統功放設備的配置與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功放設備的單元劃分應滿足負載的分組要求;
2擴聲系統的功放設備應與系統中的其他部分相適應;
3擴聲系統應有功率儲備,語言擴聲應為3~5倍,音樂擴聲應為10倍以上。
16.5.6廣播、擴聲系統功放設備應設置備用單元,其備用數量應根據廣播、擴聲的重要程度等確定。備用單元應設自動或手動投入環節,重要廣播、擴聲系統的備用單元應瞬時投入。
16.5.7揚聲器的選擇除滿足靈敏度、頻響、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公室、生活間、客房等可采用1~3W的揚聲器箱;
2走廊、門廳及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業務廣播等揚聲器箱宜采用3~5W;
3在建筑裝飾和室內凈高允許的情況下,對大空間的場所宜采用聲柱或組合音箱;
4揚聲器提供的聲壓級宜比環境噪聲大10~15dB,但最高聲壓級不宜超過90dB;
5在噪聲高、潮濕的場所設置揚聲器箱時,應采用號筒揚聲器;
6室外揚聲器應采用防水防塵型。
16.6設備布置
16.6.1傳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l合理布置揚聲器和傳聲器,、兩者之間的間距宜大于臨界距離,并使傳聲器位于揚聲器輻射角之外;
2當室內聲場不均勻時,傳聲器宜避免設在聲壓級高的部位;
3傳聲器應遠離諧波干擾源及其輻射范圍;
4對于會議廳、多功能廳、體育場館等場所,應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類型的傳聲器。
16.6.2擴聲系統應采取抑制聲反饋措施,除符合本規范第16.6.1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選擇指向性強的揚聲器和傳聲器,應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頻率的共振峰;
2必要時應使用均衡器抑制聲反饋,改善觀眾廳頻率傳輸特性;
3在調音臺和主放大器之間,宜加入移頻器或反饋抑制器來抑制聲反饋;對于一般多功能廳,當移頻2~5Hz時,可提高5~8dB的聲級;
4擴聲系統應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5室內聲場宜迅速擴散,縮短混響時間;
6當確需多只傳聲器同時使用時,可采用自動混音臺;應控制離傳聲器較近的揚聲器或揚聲器組的功率分配。
16.6.3功放設備機柜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23.2節的有關規定。
16.6.4揚聲器的布置宜分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及混合布置三種方式,其布置應根據建筑功能、體形、空問高度及觀眾席設置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情況,揚聲器或揚聲器組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當設有舞臺并要求視聽效果一致;
2)當受建筑體形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集中布置時,應使聽眾區的直達聲較均勻,并減少聲反饋。
2下列情況,揚聲器或揚聲器組,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當建筑物內的大廳凈高較高,縱向距離長或者大廳被分隔成幾部分使用時,不宜集中布置;
2)廳內混響時間長,不宜集中布置。
分散布置時,應控制靠近前臺第一排揚聲器的功率,減少聲反饋;應防止聽眾區產生雙重聲現象,必要時可在不同分通路采取相對時間延遲措施。
3下列情況,揚聲器或揚聲器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對眺臺過深或設樓座的劇院,宜在被遮擋的部分布置輔助揚聲器系統;
2)對大型或縱向距離較長的大廳,除集中設置揚聲器系統外,宜分散布置輔助揚聲器系統;
3)對各方向均有觀眾的視聽大廳,混合布置應控制聲程差和限制聲級,必要時應采取延時措施,避免雙重聲。
4重要擴聲場所揚聲器的布置方式應根據建筑聲學實測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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